第一條 根據(jù)民政部、財政部《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(guī)范會費管理的通知》(民發(fā)[2014]166號文件)和《鹽城市營養(yǎng)學會章程》的規(guī)定,以及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按期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;會員繳納的會費,是營養(yǎng)學會經(jīng)費的主要來源之一。
第三條 會費的收繳、使用與管理應堅持取之有度、用之得當?shù)脑瓌t。
第四條 個人會員會費、團體會員會費由鹽城市營養(yǎng)學會秘書處收繳,出具由財政部門監(jiān)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(jù)。
第五條 個人會員的會費標準:會員年度會費為100元(其中在校學生會員年度會費為50元)。
第六條 團體會員的會費標準:副理事長級團體會員單位會費為每年10000元,常務理事級團體會員單位會費為每年3000元;理事級團體會員單位會費為每年2000元。
第七條 會費的使用
(一)開展國際和國內學術交流、科普教育活動等;
(二)建立及維護網(wǎng)站、微信公眾號;
(三)開展表彰、獎勵活動,資助和培養(yǎng)科技人才;
(四)舉辦科技人員之家活動;
(五)實施本會宗旨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條 會費繳納和逾期處理
(一)會費按年度繳納,也可一次繳納四年的會費;
(二)每年第二季度末為繳費的最后期限;
(三)會員逾期不繳納會費,在收到催交通知后,應及時補交會費;
(四)會員(含團體會員)無特殊原因連續(xù)兩年不繳納會費,按自動退會處理,取消會籍,會員證和團體會員單位牌子作廢并在本會網(wǎng)站和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。
第九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自愿繳納會費超過年度會費標準的,應予以鼓勵,并視情況給予獎勵。
第十條 會費應用于開展與營養(yǎng)學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一條 會費使用須經(jīng)鹽城市營養(yǎng)學會組織機構領導集體研究決定。
第十二條 營養(yǎng)學會應建立會費收繳、使用與管理制度,執(zhí)行《民間組織非營利性會計制度》,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財務監(jiān)督和管理。設專人負責會費收繳、使用與管理工作,建立收支明細賬目。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(jīng)第四次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試行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。